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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,明确禁止在居民楼进行化学试验

发布时间:2012-05-16 05:37  作者:ustc93

2008年3月1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,南京市沧波门外余粮村一3层楼民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,造成3死4伤的重大安全事故。事故原因为南京一所大学的博士生李某和女友在3楼出租房内进行化学试验。同样,在2006年4月17日,在合肥市某小区内,一名高三学生王某在自家卧室做化学实验时,意外发生爆炸,左手当场被炸断,右眼也被飞溅的化学药品蚀伤。诸如此类的报道,也时常有所听闻。

关于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,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有不少明确规定,但主要针对单位,对于个人使用只是在第十三条有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。”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二)款,对于“违反爆炸、剧毒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,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”。这些规定太过于笼统,很难使每个公民清醒地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带来的危害后果。应该说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化学品管制还算比较严格,但对于居民楼内的化学品使用还缺乏管理力度。特别是像上述事故的发生,都是把居民楼变成了实验室,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,并造成了伤亡事故。

基于化学品的危害性,建议国家加大对化学品危险性的宣传力度,除了在高、初中化学课上要宣传住宅内禁止做化学实验之外,还要利用电视公益广告大力宣传,并鼓励居民积极举报,一旦发现居民在住房内做化学实验或储存较多的危险化学品,要及时予以清理,并给予严厉处罚,以绝后患。

 

倪向贵 2008/3/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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